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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的竞赛管理_体育比赛管理

tamoadmin 2024-06-28 人已围观

简介1.大型运动会档案管理办法2.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3.体育赛事管理的特点是什么4.[电子竞技管理办法的法理思考]电子竞技管理办法同样是体育赛事,前者竞技赛事考验的是参赛者的智力,斗志斗谋的为主,可以在线上实现较量,以互联网的开发能力为支撑。后者是体力为主的较量,比较适合在实体体育场地实行。首先都是通过竞赛模式分出胜负。我认为两者主要是有一些少许的区别,主要分为以下几点:1、不同的身体要求。纯正的

1.大型运动会档案管理办法

2.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3.体育赛事管理的特点是什么

4.[电子竞技管理办法的法理思考]电子竞技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的竞赛管理_体育比赛管理

同样是体育赛事,前者竞技赛事考验的是参赛者的智力,斗志斗谋的为主,可以在线上实现较量,以互联网的开发能力为支撑。后者是体力为主的较量,比较适合在实体体育场地实行。

首先都是通过竞赛模式分出胜负。我认为两者主要是有一些少许的区别,主要分为以下几点:

1、不同的身体要求。

纯正的体育竞赛对身体都是有一定要求的。比如水上项目会对身高和心肺功能有要求,腿越长、身体协调性越好对于比赛也越有利。我们通过电视看体育比赛都能看到运动员一身的肌肉,腹肌、肱二头肌都非常醒目,身材也很养眼,对于纯正的体育竞技都会对身体素质、体重等有要求。

反观电竞,无论是“吃鸡”比赛、lol比赛,对于选手的身材、高矮、、胖瘦、是否戴眼镜都没有要求。只要年龄符合就没有问题,我认为从身体素质上这是电竞和纯正体育竞赛最直观的区别。

2、电竞比赛更加注重意识。

什么样的电竞选手能被称为“大神”呢,我认为主要是看反应、意识、预判。在传统的fps比赛中听声辨位是非常重要的;在lol和“吃鸡”等比赛中意识和预判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电脑屏幕前,选手们只能有自己的视野,不知道其他人的。需要通过自己的行动来判断对方、来观察周围可能出现的敌人。

传统体育运动自己的视野可以纵观全场,比如乒乓球、篮球等球类运动,选手们可以通过对手的动作来判断或者预防对方的行动。

3、沟通不同。

在纯正的体育竞赛中,教练通常会通过叫休息的时间来排兵布阵,指点队员。但是比如“吃鸡”竞技在比赛中,教练一般是在选手后面看着选手们,教练通过网络可以直接和选手沟通,来提醒选手需要注意的地方。

大型运动会档案管理办法

一、体育尖子运动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不能正确对待成绩和荣誉,易产生骄傲自满情绪

第二,情绪易变,思想偏激波动大,易出现反复和波动,看问题易出现偏见。

第三,思想脆弱,在失败和挫折面前易气馁。

第四,早恋思想萌芽,较难处理恋爱与事业的关系。

第五,个别运动员综合素质差,较难正确处理物质与事业的关系。

第六,环境适应性较差,不能较好地处理人际关系。

二、体育尖子运动员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主观原因。

体育工作的性质与特点,决定了运动员很小年纪便离开了家庭和学校,从事专业训练,运动员年纪轻,文化水平不高,心理不成熟,自控能力差,缺乏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他们渴望成才并在成才后保持优异成绩,但又缺乏毅力和决心;他们涉世不深,社会经验不足,思想尚未成熟,是非识别能力不强,因而容易受到不良思想与行为的影响。

2、客观原因。

运动员成长在社会迅速变化和发展的年代。社会上各种复杂的思想倾向必然会反映到运动队中来。有些尖子运动员出成绩早,并经常代表国家参加各种国际赛事,他们见多识广,思想活跃,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遇事有主见,但同时受不良社会风气影响和自由化思想影响较深;个人意识强,组织观念薄弱,我行我素,有时冲动起来往往固执已见,难以接受批评与教育。另外,运动员之间、朋友之间横向联系多,也容易相互影响。

3、管理原因。

运动员在经过几年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后,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有些管理者因此以成绩来衡量运动员,“一俊遮百丑”,感觉运动员成熟了,不注重系统培养教育和严格要求,放松了对他们的要求与督促,用得多,管得少,迁就多,严求少,给物质利益多,思想帮助少,因而使运动员更加不服管,周而复始,产生恶性循环。

三、做好体育尖子运动员管理工作的几项基本原则

做好体育尖子运动员的工作,关键是有的放矢,增强对尖子运动员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一是原则性。对每位运动员都要进行以为国争光,以理想信念为核心内容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这是体育运动队政治思想教育和基本原则,从而帮助运动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努力培养运动员有理想、有追求、有敬业精神,提高运动员思想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道德素质,为以后的成长打下坚定的基础。

第二是阶段性。根据运动员成长的不同年龄阶段和技术发展的不同阶段,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运动员成长不同年龄阶段和技术发展不同阶段,都会有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会收到较好的效果。思想政治工作要把握特点,因人而异。要深入细致、常抓不懈,把耐心教育与严格管理结合起来。当运动员取得成绩,成为尖子以后,依然严格要求,使尖子运动员没有优越感和特殊感,同时培养运动员的使命感和危机感,使运动员在成绩面前看到差距和不足。

第三是实效性。思想政治工作要做到实处和细处。生活上关心他们成长,技术上关心他们进步,时时刻刻使运动员明白政治工作的出发点和所要达到的目的,让运动员真正理解并配合我们的工作。

第四是协调性。领队、教练员要紧密配合,注意协调,管理行动要具有一致性,工作容易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

四、体育尖子运动员管理教育中几个问题关系

第一,成绩和荣誉关系。

经过历年奋斗以后,优秀运动员在比赛中显露才华,取得较好成绩。这无疑是好事。但是,如果运动员不能正确对待自已的成绩,成绩就会成为包袱,优秀运动员一旦在成绩面前沾沾自喜,骄傲自满,就会停步不前,同时,也会伴随产生各种各样的毛病。这类现象不及时制止,就会带来严重后果。因此,在运动员取得成绩前后,要及时对运动员进行思想教育,同运动员算经济帐,算培养一个运动员国家花费的代价;算感情帐,即一个运动员的成长,领导、教练的培养教育和感情的付出等等。不良倾向一露头要及时解决在萌芽状态中。在思想教育中,首先要肯定在出成绩过程中运动员本身所付出的艰苦的努力,甚至是血的代价,但同时也请他们看到,这其中有领导的关怀与支持、教练员的心血,队友的汗水。总之,出成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作为一个运动员要正确对待已有的成绩,把成绩看成是新的起点。不能将成绩当成包袱。

第二,挫折和失败有关系。

一个运动员的体育生涯中,拼搏的机会并不多,但挫折和失败却是常常结伴而来,做胜利的英雄容易,做失败的英雄难。一个运动员经过多年磨炼,到了该出成绩的时候,常常还有伤病的困扰和屡经失败后的心理考验。因此,帮助运动员摆脱困扰,经受考验,迎接新的挑战,是搞好尖子运动员管理的重要环节。网球队张帆,在1981年第一次获得全国冠军后,1982年患了严重的腰肌劳损,必须每天做按摩才能保证训练,而当时网球队在湘潭钢铁厂从事训练,条件极其艰苦,没有每天及时治疗条件。被伤病困扰的张帆一度非常消沉,训练受到了影响,在这种情况下,领队毅然每天为他按摩,并一边做思想工作,帮助他树立战胜伤病的勇气和信心,鼓励他努力拼搏保持优异的成绩,这样张帆的训练坚持下来了,成绩越来越好,成为我国一代网球名将。

第三,恋爱与事业的关系。

运动员到了一定的年龄,就开始考虑婚恋问题,处理得好,可以变成动力,反之,可能变成包袱,甚至会使运动寿命过早夭折。帮助优秀运动员正确处理恋爱与事业的关系:是工作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湖南女子网球队队员李芳,自幼就是训练刻苦,技术水平进步快,可是1990年她过早恋爱了。当时,队里都做李芳的工作,可刚刚处于热恋的她怎么也听不进去。同年9月,她在十一届亚运会比赛中失利,心情十分不好,紧接着10月份进行全国甲级单项赛开赛的前三天,她的男友提出与她分手。接二连三的打击,使李芳难以承受。面对这种情形,领队、教练及时反复找她谈心,帮助她分析失恋的原因,指出早恋的危害,帮她解除心中的痛苦,树立生活的信心。使她懂得,只有经得起磨难的人,才能成为事业的成功者和生活的强者。同时,又在生活上倍加关心和爱护她,大量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使李芳走出了生活的误区,从而充满信心、充满朝气地走上了比赛场,不断取得优异成绩。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运动会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运动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大型运动会(以下简称运动会)档案指由国家体育总局主办,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承办的全国性或洲以上的综合性运动会及其他重大国际体育比赛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包括照片、录音带、录像带、软盘、实物等)。第三条 运动会档案应由组委会各业务部门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交组委会办公室集中统一立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第四条 运动会筹办、承办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专门档案(包括会计、基建、科技等文件材料)均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立卷归档。第二章 档案人员的配备及其职责第五条 运动会筹委会、组委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配备熟悉档案业务的档案人员负责运动会档案工作,按时向国家体育总局移交档案。档案人员隶属组委会办公室,组委会应明确1名办公室领导分管档案工作。第六条 组委会各部、室、委员会及各赛区秘书处的文秘人员应具备档案业务知识,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及整理,确保本部门文件材料的完整,会后及时向组委会办公室移交。第七条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档案处负责监督、指导运动会档案工作。第八条 运动会档案人员应忠于职守,确保运动会档案全宗的完整、齐全。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九条 运动会组委会应配备适宜保存档案的装具和必要设施。第十条 对重点和珍贵档案,以及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第四章 归档范围第十一条 根据运动会的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能确定以下归档范围。运动会组委会档案部门可以根据运动会实际情况进行补充或调整,各部、室、委员会及各赛区档案人员可参考此范围确定本部门的立卷类目。

(一)办公室

1.国务院、国家体育总局或国际体育组织关于批准承办运动会的批复文件;

2.组委会部长例会、办公会议纪录;

3.组委会工作计划、重要活动方案、会议纪要、每日动态、情况简报、信息汇编、大事记;

4.筹委会、组委会领导成员名单;

5.党和国家***为运动会的题词、贺词、讲话、指示、开幕词、闭幕词;

6.运动会期间向中央领导的请示报告、电话记录;

7.开、闭幕式及其他重大活动主席台座席安排,中央领导的活动日程安排;

8.运动员、裁判员代表讲话、誓词;

9.重要人民群众来信及处理意见;

10.票务工作文件材料及票证、票样等;

11.运动会工作人员手册;

12.组委会工作总结。

(二)竞赛部

1.竞赛规程总则;

2.总秩序册;

3.竞赛总日程表;

4.运动员资格审查办法;

5.运动员报名手册,技术代表、技术官员、运动员名册;

6.竞赛纪律的有关规定;

7.抽签工作方案;

8.破世界纪录审批、公布办法,宣传口径,破世界纪录成绩公告;

9.各项目创世界、亚洲、全国最新纪录成绩单及申报批准材料;

10.颁奖工作方案;

11.奖牌、奖杯设计及制作方案、合同书及实物;

12.审定场地、器材、计时记分设备的文件;

13.选派、培训裁判员,建立仲裁委员会,确定裁判长(总裁判)、副裁判长(副总裁判)文件;

14.总成绩册,每日成绩公告;

15.竞赛部情况简报;

16.竞赛部工作总结。

(三)宣传部

1.运动会宣传、报道工作意见,宣传工作计划、总结;

2.经审定批准采用的运动会会徽或标志设计方案及实物;

3.设计、制作会旗的方案及实物;

4.运动会吉祥物设计、制作方案及实物;

5.征集、评选运动会会歌文件,会歌原稿及运动会入选歌曲录音带;

6.举办体育美术、邮品、摄影展览文件材料;

7.接待境内外记者方案,经国家体育总局确定的记者名额分配名单;

8.比赛场馆、运动员驻地宣传布置方案;

9.比赛场馆的广播宣传材料;

10.新闻发布会的组织、重大问题的宣传口径、宣传口号及标语;

11.为运动会编印的画册、宣传画等宣传材料;

12.宣传部工作总结。

(四)外联部

1.协调会、联络员会议材料;

2.对外联络工作计划、安排、总结;

3.外宾、贵宾名单,邀请书及接待安排;

4.会谈纪要;

5.重要活动及大型宴会方案;

6.外联部工作总结。

(五)行政部

1.内宾接待工作计划、方案;

2.车辆调度方案;

3.行政用品购置计划;

4.行政部工作总结。

(六)集资部

1.集资方案及实施情况报告;

2.广告专利工作文件;

3.接受国内外捐赠等集资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4.集资情况汇报、统计资料;

5.集资部工作总结。

(七)财务部

1.运动会预、决算;

2.经费分配方案;

3.有关财务经费、开支标准的规定及实施细则;

4.财务、财产的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

5.财务凭证、账簿;

6.财务部工作总结。

(八)人事部

1.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职责范围;

2.各部、室、委,各项目委员会人员名册;

3.干部任免及人员调配材料;

4.核发各部工作人员补贴的办法;

5.人事部工作总结。

(九)大型活动部

1.开、闭幕式方案和实施意见;

2.团体操编排方案、工作安排;

3.火炬点燃、传递活动方案、照片;

4.其他各种大型活动的揭幕仪式、落成典礼的活动安排及工作方案;

5.大型活动部工作总结。

(十)安保部

1.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开、闭幕式及其他大型活动保卫方案;

2.消防工作实施方案;

3.设计、制作、审核、发放及管理各种证件的文件;

4.安保部工作总结。

(十一)交通部

1.运动会道路交通保障安全计划及实施方案;

2.开、闭幕式交通保卫实施方案和交通管理的文件,开、闭幕式车辆通行证;

3.交通部工作总结。

(十二)医务部

1.运动会医疗救护、医疗保障工作安排及情况报告;

2.运动会饮料食品卫生管理要求和实施情况汇报;

3.医务部工作总结。

(十三)技术部

1.计算机系统、计时记分系统和通讯项目的工作方案、协议书。委托书、技术服务合同;

2.运动会注册工作、竞赛数据、成绩公报技术流程图;

3.比赛场馆电脑管理、设施布局、设备购置文件;

4.计算机服务系统技术手册、使用指南;

5.技术部工作总结。

(十四)兴奋剂检测中心

1.兴奋剂检查条例;

2.禁用药物手册;

3.兴奋剂检测人员培训材料;

4.配置检测器材、仪器及试剂的文件材料;

5.兴奋剂检查结果及形成的材料;

6.兴奋剂检测中心总结。

(十五)广电委

1.购买运动会电视转播权的文件、合同;

2.广电委工作计划;

3.电视转播安排;

4.开、闭幕式及大型活动录像;

5.接待境内电视记者,电视中心的管理等文件材料;

6.广电委工作总结。

(十六)临时机关党委

1.运动会思想政治工作计划;

2.运动会“精神文明奖”评选办法、名单;

3.思想政治工作情况简报;

4.临时机关党委工作总结。

(十七)监察审计部

1.在运动会期间,经济工作形成的综合审计结果报告;

2.在运动会期间,有关来信、来访、违法、违纪案件处理的重要材料;

3.监察审计工作总结。

(十八)各竞赛项目委员会

1.各项目运动员报名表及报名要求;

2.各单项竞赛规程、秩序册、成绩册;

3.训练安排;

4.颁奖工作方案;

5.订购器材、设备计划,审核场地器材工作文件;

6.竞委会工作计划、总结。

(十九)增设机构所形成的有关文件材料。

体育赛事管理的特点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体育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对在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单项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各级地方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获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第六条 全国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我国国际级裁判员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我国国际级裁判员在国内举办的体育竞赛中的执裁工作进行监管。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对所属国际级裁判管理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第七条 全国单项协会负责对本项目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对本项目的国家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本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第八条 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单项协会,可负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负责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第九条 地方有关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相应项目的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 符合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条件的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可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相应运动项目的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第十一条 各全国单项协会应当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各单项协会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各全国单项协会裁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至4人,常委(或执委)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裁委会成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和注册的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组成。全国单项协会专职人员在裁委会常委会(或执委会)任职人数不超过常委总数的1/5。每届裁委会任期不超过4年。第十三条 各全国单项协会裁委会成员候选人由各省(区、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单项体育协会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由全国单项协会审核批准。裁委会常委会(或执委会)成员,由裁委会成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由全国单项协会提名推荐候选人,由裁委会常委(或执委)无记名投票,2/3以上常委表决同意。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常委(或执委)人选需报经全国单项协会核准,名单须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 各全国单项协会裁委会负责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翻译并执行国际单项体育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国内单项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的补充规定。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应当结合本地区运动项目开展情况参照本章的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名单应当向全国单项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本级裁委会应由不少于3名国家级或国际级裁判员组成;

进行二级、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地(市)、县级地方单项协会也应参照本章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名单向上一级地方单项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本级裁委会原则上应由不少于3名一级(含)以上技术等级的裁判员组成;

进行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应当参照本章的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应由不少于3名国家级、国际级裁判员组成。裁委会名单须向全国单项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电子竞技管理办法的法理思考]电子竞技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管理有很多特点,体育赛事的基本特点,从这四个方面来说,即:体、育、赛、事,其他诸多特点都是由这四个基本特征派生出来的。

责任编辑/柚 子 为规范全国电子竞技运动竞赛秩序,加强电子竞技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促进电子竞技运动健康、稳定发展,9月27日,中华全国体育总会颁布了5项电子竞技运动项目的规章。对于一直苦于无法可依的电子竞技业界来说,上述一系列管理办法的颁布施行实在不亚于久旱逢甘霖。当然,由于各种原因,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可商榷的地方也是客观存在的。

 

 

 法律依据

 

 任何规范性法律文件都需要明确的权力基础(或者说法律根据),而体育总会此次颁布电子竞技规章的法律根据在于我国《体育法》以及根据《体育法》设立的《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1995年颁布施行的我国《体育法》第31条规定:“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管理。全国单项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地方运动会和地方单项体育竞赛的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在《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中规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竞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竞赛工作。”

 依据上述法律精神,单项竞赛运动的全国性协会纷纷确立了本项目的管理办法,比如我们熟悉的足球、篮球和拳击等等。而电子竞技规章的特殊性在于,它的颁布与负责单位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见《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而不是理论上的电子竞技全国协会(当然,这个单项协会目前还未设立)。当然,体总方面出台管理办法是对填补电子竞技领域立法空白的巨大贡献,至于先把办法定下来,再设立单项协会(甚至不设立单项协会)的特殊做法利弊如何,这里且不做评论。

 篮协管理篮球、足协管理足球,是不是电协管理电子竞技就理所当然了呢?也不尽然,在最近针对足球领域违法现象的研究中,法学界逐渐提出了新的观点:

 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管理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织,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体育法》直接规定社会团体(编者注 参见前引《体育法》第31条)具有行政管理权,使全国各单项运动协会名不符实,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团体,剥夺了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务院对全国性单项运动比赛的行政管理权。

 《宪法》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而《体育法》规定全国单项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设立了“二政府”,变相地否定国务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违背了《宪法》,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修改《体育法》,取消社会团体的行政管理权,使社会团体真正成为实现共同意愿的自律性社会组织。

 我们把足球已经出现的问题放在电子竞技思考,不难预想电子竞技协会设立之后的情形 虽然未来中国电子竞技协会的负责人是国家体育总局委派的,但其行政性管理权不是国家体育总局授予的,因此国家体育总局对于中国电子竞技协会的行为不承担责任,假如受到处罚的个人或者俱乐部不服处罚而对中国电子竞技协会提起行政诉讼,肯定不能把国家体育总会列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一般地以中国电子竞技协会是社会团体而不是行政机关为由,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另外一方面,中国电子竞技协会的行政性管理权是立法机关授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理论上应对中国电子竞技协会的行政性行为承担责任;但假如被处罚的俱乐部把立法机关列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也肯定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可见中国电子竞技协会的行政性管理权是不受中国法律制约的,其处罚决定书的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

 当然,上述奇怪的法律现象不止电子竞技一个项目会遇到,所以前述电子竞技规章存在将来修改《体育法》之后需要重新订立的可能。虽然我们现在讨论一个尚未存在的单项协会多少显得杞人忧天,但是按照法规和体育领域的实践,我国出现电子竞技协会只是早晚的事情,上面的分析也不算无的放矢吧。至于中国电子竞技会不会变成又一个中国足球,这在很大程度上就要看未来手握生杀大权的“电协”态度如何了。从这个意义看,电子竞技协会后于电子竞技管理办法诞生,也不见得就是坏事。

 

 电竞规章的法律体系

 

 虽然本次国家体育总会颁布了5个电子竞技相关管理办法(其中4个为试行),看似复杂,但是熟悉我国体育立法的人都知道,这些立法活动都是有所本的。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除了作为直接法律根据的《体育法》(需要指出的是,《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也是其他法律规范的本源),《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与《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之间、《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与《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之间、《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与《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都存在高度的相似性,大部分通则性条文也完全一致。

 而《全国电子竞技竞赛规则》和《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积分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类似于其他单项协会为协会管理项目所做的单项运动竞赛规则与规定,虽然具体规则具有特殊性(这也是为了适应电子竞技自身的特点),但是在立法性质上还是高度统一的。

 所以从立法结构上说,本次体育总会颁布的5个管理办法涵盖了电子竞技运动的主要领域,在法规的完备性上还是做得相当充分的,符合单项协会对所管理项目所达到的立法标准。形成了竞赛组织管理(《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运动员管理、裁判员管理和项目规则紧密联系的管理体系。当然,电子竞技业界关注点显然不在电竞规章的“共性”,因为只有特殊规定才与业界的利益息息相关。

 

 管辖范围

 

 在《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竞技竞赛的单位和个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全国体总秘书处”)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运动训练、竞赛管理及推广、普及等工作,实施电子竞技比赛的具体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和监督。”用通俗的话说,也就是管人的是体总秘书处,被管的是一切在境内从事电子竞技竞赛项目的团体和个人。

 目前业界关注的一些条目,比如赛事的分级审批制度(第四条规定涉外以及全国赛事须由省级体育部门申请体总批准等)以及赛事相关名称的特殊规定(第八条:未经全国体总秘书处审批的电子竞技比赛,不得冠以“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成立任 何形式的电子竞技国家队),其实只是参考我国各单项协会规章的立法成例,具体条款与《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毫无二致,只是电子竞技行业以前没有出台正式的体育部门竞赛规范,大家一时难以接受其中的一些提法罢了。

 在总纲性质的《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中,我们很难判断如下这个问题 什么性质的社会活动适用本管理办法?

 比如,如何定义“电子竞技竞赛”这一概念?按照《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指的体育竞赛,是指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或国内各级、各类综合性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活动。”

 显然,电子竞技比赛项目属于其中的单项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活动。可是,我们依旧无法明确判定某项社会活动是否属于管理办法中界定的电子竞技竞赛活动,比如目前NBA Li ve不在电子竞技比赛项目之列,那NBALive比赛就不可能属于电子竞技竞赛,这个比赛能否使用“电子竞技”作为赛事名称?举办这样的比赛需要不需要受到《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约束?这都是我们目前无法回答的问题。

 与此相反,在摩托艇、汽车运动,体育舞蹈等新兴体育项目的单项竞赛管理办法中,都有对该项目的明确定义,如《全国及国际摩托车竞赛管理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摩托车竞赛活动为:(一)……”,以及《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汽车运动或活动系指……其中包括:……”

 

 纲举目张?

 

 正式颁行的《全国电子竞技竞赛规则》显然非常重要,不但明确了比赛项目(十四、比赛项目 本规则规定比赛项目,自颁布起实施,各单项版本序号和规则细则由中国电子竞技裁判委员会指定更新和废止比赛项目),还明确了电子竞技竞赛的赛场和设备。

 虽然单项管理办法中明确对运动场地和运动器械做出直接规定的情况很多(比如台球、门球等),但是在《全国电子竞技竞赛规则》中看到大量的电脑软硬件术语还是令人感到惊奇。而在《全国电子竞技竞赛规则》的第二部分中,对各个比赛项目分别制定了明确的比赛规则。

 而《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与《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分别规定了电子竞技竞赛的裁判员、运动员和俱乐部准入机制,这些规定大部分与通行规定相同,特殊规定主要在于裁判员的选择录用办法、俱乐部资格认证以及运动员须年满18周岁。

 

 罚则说明

 

 所谓罚则,就说规定违反法规会带来的法律后果,而遵守一个法规会带来的良性后果和违反它会带来的惩罚显然是个体权衡利弊的必要参考条件。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体育部门因为欠缺执法权,所以对于一般性民间活动不会加以干涉,除非是社会影响较大、商业色彩较重的社会活动才会主动管制。而且体育管理法规的罚则一般较轻,体育部门的处罚决定往往需要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才能得以执行。

 本次的电子竞技管理法规罚则也保持了上述特点,比如《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赛事审批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取消赛事的处罚:……” ,以及第二十五条:“电子竞技比赛的举办者如不能按时、足额兑现奖金,全国体总秘书处和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协助参赛运动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由于目前尚未有实际适用上述法规的案例出现,所以我们可以采用类比的方法对上述罚则进行解释:在中国登山协会2004年《关于“中国陵川2004年户外运动邀请赛”发生人员伤亡重大事故的通报》中,有以下几个要点:“一、组织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体育竞赛管理的规定,擅自办赛,终酿恶果。……其仍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举办全国性、国际性户外运动赛事,属于非法办赛。”、“三、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对于“陵川事件”造成的一切人员损失,由组织方及相关部门、单位和责任者承担。”

 在上述《通报》中,我们可以看到未来电子竞技竞赛管理的通行模式,简要地说,体育部门的执法权重点在明确赛事的性质和责任归属,而对于赛事参与者来说,赛事进程(也就是赛事审批和监控带来的影响)当然是十分重要的。今年电子竞技业界也有一个很好的例子,就是年初的WEG大师赛,正是由于类似的法律问题而导致赛事停摆长达一个月,这恐怕是每个人都不愿意看到的。